合浦县:关于严厉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2024/12/9 来源:合浦县公安局

  关于严厉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为依法严厉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防止群众特别是外地来合浦人员误入传销陷阱,切实维护我县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巩固“无传销县”荣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止传销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开展严厉打击传销活动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以所谓 “民间金融互助投资理财”、“资本运作”、“好项目产业大联盟”、“1040阳光工程”、“国家扶持”、“北部湾大开发”、“边旅游边赚钱”等幌子进行个人资金投入,并通过介绍他人获利都是传销,传销是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活动,任何组织、参与传销的行为均违法,必须坚决予以取缔和严厉打击。

  二、依据《禁止传销条例》,凡是具备交 “入门费(会员费或人头费)”、“拉下线(拉人头)”、“层级计酬”等特征的活动都涉嫌传销。 参与者投入的资金就是“入门费”;参与者找来的“合作伙伴”就是“拉下线”;有新人加入后,其直接或间接邀约人及多个层级上线都能获得数额不等的收入就是“层级计酬”,这些都完全符合传销的典型特征。

  三、参与传销的经济损失不受法律保护,一切后果自负。依据《禁止传销条例》,无论是否拉到下线,参与传销即违法。参与传销的危害主要有:投入资金血本无归、亲情破裂、被罚款、被判刑等。

  四、任何单位(含宾馆、饭店、娱乐场所、房屋中介公司)和个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从事非法传销人员,否则,公安机关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房屋出租人给予严厉处罚。

  五、传销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经济秩序、破坏社会道德、危害社会稳定、影响家庭和谐,广大群众要筑牢防范传销、防范诈骗的安全意识,远离传销、拒绝传销,形成全社会共同防范抵制传销的法治氛围;一旦发现传销窝点和传销违法犯罪分子,欢迎向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积极举报。

  六、凡是在我县范围内组织、领导、策划、参加传销活动,或者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并向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投案自首或主动供述违法犯罪行为。对投案自首和主动供述的,依法从宽处理,否则一经查实,将依法予以严惩。

  • 县公安局举报电话:110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电话: 12315

  合浦县公安局 合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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