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以来,贵州省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商业营销等领域,大力开展反不正当竞争与规范直销打击传销“守护”行动以及网络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依法严厉查处不正当竞争、传销等违法行为,守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截至2024年11月底,共立案查处相关案件703件,罚没金额856.97万元。现将专项行动中查办的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商业混淆案
2024年1月1日,遵义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湄潭县某装饰门店,在未取得欧派家居集团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印有“OPPEIN”标识及欧派衣柜、欧派橱柜相关信息的宣传海报,并在员工微信朋友圈宣传欧派家居相关内容,涉嫌混淆。经查,当事人与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任何关联,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及员工微信朋友圈擅自使用欧派家居集团“OPPEIN”“欧派”等标识进行商业宣传,引人误认为是欧派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实施混淆的违法行为。2024年3月18日,遵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某蛋糕店虚假宣传案
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六盘水市钟山区某蛋糕店为了提高网店销售额与权重排名,对其入驻美团外卖平台的“某某蛋糕优选店铺(六盘水店)”进行刷单,通过“刷手”虚构交易记录5299单,虚拟交易额356353.1元,支付刷单佣金5299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对其商品销售状况作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2024年5月23日,六盘水市钟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2024年5月13日,黔东南州市场监管局收到线索,反映黔东南州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涉嫌向贵州某旅行社进行商业贿赂。经查,当事人为谋取交易机会,于2024年4月与某旅行社约定,由该旅行社组织旅游团到当事人处购物,当事人按照游客购物总金额65%的比例给予该旅行社回扣。当事人共接待该旅行社组织的旅行团1次,游客购物金额共计2739元,当事人给予旅行社回扣1780.35元。
当事人采用财物贿赂旅行社,让旅行社组织旅行团到当事人处购物,谋取交易机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商业贿赂违法行为。2024年6月17日,黔东南州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某美容诊所虚假宣传案
2024年5月28日,黔东南州凯里市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凯里市某美容诊所在大门口悬挂的广告灯箱发布“凯里市最早一批正规美容机构,市民心中口碑机构;凯里市唯一一家常年驻店医生拥有业内含金量最高三大证书:整形外科硕士毕业证、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整形外科主治医师资格证”等内容,且在诊所内悬挂的整形医生及护士简介中宣称医生护士具有“西南地区美容整形大赛名师奖”“黔东南高层次人才骨干”“中国青年整形专家”“大韩整形美容外科协会荣誉会员”“进修于广州中医药大学及韩国BK整形医院”等资历。经查明,该美容诊所未能提供以上宣传内容的证明材料,部分宣传内容不属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2024年7月25日,凯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某酱酒酒业公司传销案
某酱酒酒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成立并开始运营,通过事业部招商的形式发展会员,其经营模式为:消费者认购3000元白酒成为会员,并获得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每发展一名下线,可获得15%的直接推荐奖励,下线发展会员,可再获得5%的间接推荐奖励;同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5%的管理奖、1.5%的直接育成津贴、1%的间接育成津贴等报酬。
当事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经营过程中设置3000元门槛,变相收取入门费,取得成为会员以及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给付上线报酬,其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已构成组织策划传销的违法行为。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陆某介绍他人参与传销案
当事人陆某通过微信等途径了解到浙江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其运营的APP平台宣传后,购买该平台产品成为会员。注册成为会员后,通过宣传该公司的发展和受益模式,介绍金某、杨某等人加入,扫描其二维码后形成推荐关系,并报单购买平台上指定的2100元产品后成为会员。被推荐人员在该平台报单后,其推荐人就能获得该会员在平台购买产品金额相对应比例的提成。推荐他人报单,或者被推荐的人再推荐其他人报单,就会形成动态奖励,动态奖励与推荐人报单购买产品产生关联,被推荐的人报单越多,动态奖励也就越多,所有报单奖励(动态收益)都是基于会员互相推荐的关系形成。
当事人陆某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已构成介绍他人参加传销的违法行为。黔东南州麻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七:杨某介绍他人参与传销案
2023年1月,当事人杨某成为“千年古桑元商城”会员并进行推广活动。经查明,“千年古桑园商城”推广模式如下:一是注册成为会员。注册成功后,平台自动生成会员的邀请码,会员账号可绑定个人银行卡。二是认购产品成为VIP会员。三是推广发展人员及层级晋升。该模式设置了会员、VIP会员、经销商、团队长共4个层级。团队每成功发展1个VIP会员,团队长可以获得商城50元的补贴奖励。当事人杨某自加入“千年古桑园商城”以来,先后发展11人参加传销,违法所得5195元。
当事人杨某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已构成介绍他人参加传销的违法行为。黔东南州天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